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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进一步明确作品的界说和类型 公布时间:2020-08-09 13:57 星期日 泉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集会审议。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进一步明确作品的界说和类型 公布时间:2020-08-09 13:57 星期日 泉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集会审议。2020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集会对修正案草案举行了初次审议。凭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二审稿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完善作品的界说和类型
草案二审稿据此增加划定,举行职务演出的演员享有“掩护演出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有意见提出,修改后的作品界说限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难以涵盖技术类作品。也有意见提出,口述作品等作品纷歧定需要以有形形式复制,建议修改。另有意见提出,随着文学艺术工业的不停繁荣和科学技术的快速生长,执法、行政法例还未划定的新的作品类型将不停泛起,立法应当为未来可能泛起的新的作品类型留出空间。
草案二审稿对作品的界说和类型作以下修改:一是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修改为“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二是将“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修改为“并能以一定形式体现”;三是将第九项“执法、行政法例划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切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结果”。
明确视听作品著作权分类掩护
草案一审稿第十七条第一款划定,对于职务演出,演员享有讲明身份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草案二审稿作出相应修改,原草案的著作权归属原则适用于“影戏作品、电视剧作品”,另增加划定,其他视听作品“组成互助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依照本法有关划定确定;不组成互助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制作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酬劳的权利。制作者使用本款划定的视听作品超出条约约定的规模或者行业老例的,应当取得作者许可。
”
草案一审稿第二条第一款划定了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结果,并枚举了作品的详细类型。
增加“掩护演出形象不受歪曲”权利
草案一审稿划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组织制作并负担责任的视听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根据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订的条约获得酬劳。
有意见提出,掩护演出形象不受歪曲是演员一项重要的著作人身权,在职务演出中也应当由演员享有,应当受执法掩护。
对此,有意见提出,草案将“影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影戏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扩大了此类作品规模,将影戏、电视剧作品与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统一划定不妥,建议对视听作品举行区分,对各自的著作权归属作相应的划定。
责任编辑:冀春雨 827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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